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警察可以任意執行「臨檢/盤查」嗎? [重要 補充/參考 資料]

重要 補充/參考 資料

警察可以任意執行「臨檢/盤查」嗎?

(轉載自網路~~~原作: 小小小豬仔)

我必須承認,我是在很生氣的情況下,花了一點時間整理了以下內容的,因為條文非常的冗長,所以有興趣的人要花點時間看一下喔! (小豬)

最近下班行經中興橋時,都會看到兩個警察隨意臨檢機車騎士;今天騎在我前面的那位中年人突然被警察攔下,但我實在有點搞不清楚“隨意”臨檢的意義與職權是否有正當性。

剛剛上網查了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

法源法律網相關資訊, 如以上連結失效,請打網址: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
這裡我先節錄比較有相關性的幾個條文: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六條是指警察可以對什麼樣的人進行查證身分,很顯然的是警察必須能舉證出「合理懷疑」或是已經具有確切證據的「罪犯」、「現行犯」,或是對於犯罪事實有其了解的「犯罪知情者」;當然還有其他滯留在犯罪現場的「可疑相關人」。

而道路臨檢應該是第六小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不過現在又卡在一個奇怪的問題上,所謂的『指定』,是一個很含糊的詞。

究竟要由誰指定、怎麼指定、為何指定? 有沒有時間限制?

又很顯然的,剛剛遇到的臨檢,並沒有特別的『指標、告示』來知會路過的民眾、騎士,現在這個路段已經被『指定』。

執法單位沒有事先完成告知的行政程序,卻要民眾『全盤接受』;這合理嗎?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第六條『指定』關係人的條件都還沒說清楚,第七條就接著說警察『可行使的權利』;難怪中華民國越來越像警察國家!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再來又是一個立基點不清的標題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這是在考驗人民如何檢驗警察執法時確實是達到「客觀合理判斷」嗎?很顯然的,這句是給警察用來推託的用詞。

在執法現場,警察可能用這樣的邏輯去「脅迫當事人」忍受他的「客觀合理判斷」!

人民的權力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另外財團法人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司改雜誌 中也提到,兩個大原則:

如以上連結失效,請打網址: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asp?SN=59

一、臨檢必須是在公共場所。

二、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因此除非警方有搜索票,否則不能夠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共多相關資訊請查詢財團法人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

如以上連結失效,請打網址: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

針對法律上的疑義,六七年級大聯盟很貼心的找到大法官釋憲內容:

內容很長,我放上連結和節錄其中比較重點的條文。

你被警察臨檢了嗎?

如以上連結失效,請打網址:http://sisiyaya.pixnet.net/blog/post/23882341

警察任意臨檢路人,車輛的行為,早在2001就經由大法官釋憲宣佈為侵害人身的行為。此舉是違憲的!

來看看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是怎麼說的:

「...惟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人民之有犯罪 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其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 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是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 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這些條文真是落落長,不過為了保障自我權益,還是應該要多多了解一下囉!

以後遇到警察杯杯違憲臨檢時就不用緊張啦!

一起努力當個能捍衛公民權利的好公民吧!  

http://taiwanyes.ning.com/group/warriorsonstreets/forum/topics/jing-cha-ke-yi-ren-yi-zh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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