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 source: 蔡同榮部落格) *粗體字為楊緒東醫師撰寫之書評 用2758號決議案,道力不足,因為上海公報的胡說八道,給中國佔有台灣的根據,現在台灣關係法的力量,因阿九的反台親中,美國對台的影響力受到打擊。
若非2009八八水災,阿九表現太孬孬,而中共作法太粗糙,視台灣為囊中之物,美國看不去,才展現對台灣照顧的實力。
依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新會員國必須經由安 全理事會之推薦,然後經大會三分之二通過。安理會之推薦,在15個常任理事國間,必須有9國以上之同意,包括5個安理會之常務理事國。換句話說,任何一個 常務理事國否決,安理會就不能推薦。台灣以一個新的會員國方式申請進入聯合國,將會在安理會遭受到中國的否決,所以即使用「台灣」的名稱申請當新會員國, 也行不通。
善用2758號決議案:1971年的第2758號決議,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佔有中國席次。然而該決議未能解決台灣人民在聯合國的合法代表權問題。
我們可仿效「台灣關係法」的作法:區別台灣 政府與台灣人民。1979年,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政府對政府的關係,但仍制定「台灣關係法」維持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間的人民對人民的關係。依 這個邏輯,聯合國趕走的是台灣的政府(蔣介石的代表),而不是台灣人民,台灣人民應與其他國家的人民一樣,有權利進入聯合國。
因此,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解決了中國人民在聯合國代表權的問題,但未解決台灣人民在聯合國代表權的問題。既然要求聯合國大會解決台灣人民參與聯合國問題,政府當然要用「台灣」的名稱申請。
直接經由聯合國大會決定代表權的問題,並非沒有先例。195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386號決議案,阻止西班牙參加聯合國的任何活動;可是,1991年,大會在3379號決議案中,撤銷1950年之決議案,讓西班牙參與聯合國。
運用2758決議案的好處是,聯合國大會就能決定台灣參與聯合國問題,無須經過安全理事會的推薦,而遭受到中國的否決,但必須要用「台灣」的名稱,而不必像今年的提案那樣,畫蛇添足地用「中華民國(台灣)」的名稱申請。(本文原載於2006年9月3日「自由時報」) 蔡同榮,2008,"進入聯合國的策略",《熱情為台灣》,民視,台北市,pp.190-191。
蔡同榮關心台灣的前途,有其正確的憂慮,但是要用「公投建國」,有困難。
我向美國政要推銷台灣獨立時,發現一個困難:美國是根據1972年的「上海公報」,於1979年與中國建交,而在「上海公報」內,「美國認知台灣海峽兩岸 中國人的立場,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既然美國「認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便很難遊說美國人支持台灣獨立,我遂想用公民投票來替代台灣 獨立。
公民投票是由人民直接投票決定國家前途或其他重要公共政策。民主必須讓人民決定公共政策,而任何公共政策都不會比社會或國家前途重要,所以公民投票是民主的延伸,美國人支持民主,自然會支持公民投票。
1986年12月號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 出版的「亞洲觀察」(Asian Survey),刊登我「台灣的前途」論文。上海國際關係研究所主任陳啟懋(Chen Qimao) 認為這篇論文在所有探討台灣問題文章中「立論最有系統且最清楚」。他寫了一篇長達15頁批判我這篇論文的文章,登於1987年11月號的「亞洲觀察」。
相反的,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裴爾(Claiborne Pell),於1987年2月,公開表示支持我的主張:對於如何解決台灣問題,「我得到和蔡同榮教授最近發表的『台灣的前途』文章內同樣的結論。蔡博士在那篇文章內做如下的結論:『除非由台灣住民來決定台灣的前途,台灣問題將不會得到公正的解決。』」3月11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馬毓真指裴爾的話是「對中國內政的粗暴干涉」,而向美國政府提出強烈抗議。 蔡同榮,2008,"附錄:台灣的前途",《熱情為台灣》,民視,台北市,pp.220-221。
實際上,解決台灣問題的可能方式有三:一、繼續國民黨視的一個中國政策;二、以香港模式為基礎,使台灣與中國合併;三、宣布台灣獨立。
在國際社會不能繼續接受國民黨代表整個中國的情況下,目前國民黨的統治遭遇很大困難,而且台灣住民也不能夠再忍受國民黨的統治。再者,台灣人民及國民黨領導人物,不能在中國佔領聲勢日益加強的恐懼中繼續埃下去。
「一國兩制」的香港模式不能夠應用到台灣。首先,台灣與中國並不屬於「一國」;台灣並非中國的領土,該島的法律地位尚未決定。其次,中國要維持「兩制」不是絕對不可能,就是相當困難,西藏的例子讓我們無法相信中國會遵守諾言,來保障台灣現存的社會經濟體制與自由。
台灣在經濟、教育、文化及政治方面,皆與中國大不相同。所以,台灣自身已發展其認同感並要求決定他們自己的政治前途。他們的自決權被當代國際法奉為神聖,應當受到尊重,就像1984年美國共和黨政綱所說的,「完全支持香港人民的自決」,美國人民應當堅持以自決原則來解決台灣問題,而不是以香港模式來解決台灣問題。
因此,美國此時應當勸說國民黨在台灣舉行公民投票,如果大多數人投票主張台灣獨立,就宣佈台灣為一個新國家。除非由台灣住民來決定台灣的前途,台灣問題將不會得到公正的解決。(本文原載於1987年4月「台灣前途論文集」及1990年12月9日「民眾日報」) 蔡同榮,2008,"附錄:台灣的前途",《熱情為台灣》,民視,台北市,p.238。
後言: 台灣阿九氣數將盡,KMT內鬥加劇,DPP也顯得無力,台灣民間力量要崛起,絕不可忽略法理建國的作法,以美國為對象的國際法訴訟,要求美國國務院對台灣做正確的statement,只有阿扁總統是最佳證人。
未來阿扁總統可依循此方式,自行成立法理建國組織,遊說各國際友人,參與「人權」與「法理」的建國活動,並擴大為人權救濟行動力量,把台灣問題國際化。
而228台灣神的信仰,則是建國的教育主軸,天機不可洩漏,請大家有空到228聖山沉思、禮敬,或有一番覺悟。
(全文完,撰於2009/09/07) 延伸閱讀: 熱情為台灣-我讀我見(4) 熱情為台灣-我讀我見(3) 熱情為台灣-我讀我見(2) 熱情為台灣-我讀我見(1) Hsutung's BLOG 楊緒東專欄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