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2日 星期五

517警車撞人事件

資料來源 : http://funp.com/t965280#p=965280

517遊行,有兩位桃園北上的老翁遭到警察開警車以時速接近100公里的速度撞傷,一重傷一命危(截至美西時間5月21日發文時間)。駕車的警察林建智,當時並沒有踩緊急剎車,所以現場並沒有剎車痕。



為何沒有剎車痕


剎車痕跡,常常會被用來推估案發時的時速,現在沒有了剎車痕,以至造成各說各話的情形,目擊者說警車開得很快,接近100km/h,肇事員警林建智則說,他當時時速才30~40 km/h。

綠營的民代質問台北市警方,為什麼現場沒有剎車痕,台北市警方大約的回答如下:「…因為當時天色很暗…這兩個老人從騎樓忽然衝出來…員警看到時就撞上了…來不及剎車…所以沒有剎車痕…」。

林建智在撞人前有沒有時間作緊急剎車的反應,我們稍後再來討論。
但是從現場沒有剎車痕跡,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員警在撞到人後,也沒有踩緊急剎車~~!!!」

為什麼肇事員警連撞到人後,都沒用力踩下緊急剎車??!! 關於這一點,真的要請警方好好說明清楚。



事故現場還原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肇事現場的地形圖,以利後續討論:

先把案發地址,輸入 Google Map





(A點為案發地址)



現場空照說明圖:



從案發當時的影片和照片來研判,兩個老翁不是剛從騎樓衝出來,而是快走到中間分隔島了,以內側車道為第一車道來起算,現場有四個車道,被撞的地點在第一車道附近。




肇事警車是於內側車道撞到二位被害人的畫面分析




目擊者之證詞


事件目擊證人之陳述,可略為整理如下:

1、案發當時杭州南路二段分隔島以西、靠近台灣民主紀念館之一側,停放著遊覽車供民眾上下車;而分隔島以東、靠近金甌女中這一側,除了肇事警車在行駛外,一部車都沒有,也沒有停放遊覽車擋住警車之視線。

2、被害人不是從騎樓忽然衝出。

3、肇事員警的供述和警方筆錄,目擊證人認為與事實不符。

4、目擊證人為職業駕駛,判斷當時警車時速80~100公里。

5、肇事警車沒按喇叭、警示燈沒亮、沒踩剎車。

5、案發時的天色沒有昏暗。

6、肇事後,林建智未立即通報119派救護車,反而是呼叫警網到達現場。

7、救護車到達現場的時間,為五分鐘以上。

8、肇事員警林建智於案發後,在現場面露微笑。

目擊證人之陳述,影片如下:


依證人所述,可繪得下圖:



兩位被害人都已經快走到分隔島了,並非剛從騎樓內衝出來,當時天色也不昏暗,警車行駛在杭州南路二段時亦無其他車輛阻擋其視線,足以證明林建智有充份的反應時間可以看到兩人~~!!




肇事員警林建智是否在講手機


林建智否認肇事時是在講手機,但依據手機通話時間、消防局119接獲報案的時間、救護車到達時間及目擊證人之陳述來推估,林建智案發當時,極有可能是在講手機。



在這則通聯記錄的新聞中,其實還有一個很大的疑問,那就是「19點30分37秒接獲首通119報案,救護車怎麼可能19點32分就趕到??!!」

83 秒的時間內,119勤務中心要受理報案、聽完報案者的陳述、重覆案發地點、通知救護車派車、救護人員用盡吃奶的力氣跑去開車、然後要繞一大圈從愛國東路進 入杭州南路(注意唷,不是從信義路這端開來的,是繞一大圈,從愛國東路這端開進來的)、最後才抵達現場。個人覺得,83秒之內,絕對不可能完成這些動作, 就算多送他二分鐘,也不太可能。如果不是官方公佈的相關記錄刻意造假(例如:公佈假的119報案時間),那真的只有一種可能,就是「救護車早就在一旁等著這件事情的發生」,這樣子才有可能在83秒內抵達現場。

官方公佈的資料,充滿了疑點,為了讓事實呈現,個人覺得應該連從何處派車及救護車的行駛路線也要公佈,這樣子才可以正確推估救護車真實的救援時間,一來用以推算林建智到底是不是在案發時正在講手機,二來用以研判救護車到底是不是早就在一旁等著車禍事件的發生。



被害者是否違規穿越馬路



台北市公佈的事件調查報告,居然說被害人違規穿越馬路,所以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相關報導如下:



真的要引用一下豬哥亮最新的名言:「冷涼卡好咧~~」

517遊行當天,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告的交通管制圖如下:
(來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遊行群眾在管制區內,哪個不是在馬路上走來走去啊??!! 案發地點除了位於管制區內,更是遊覽車停放處,有許多群眾會在這上、下車,並且行走於馬路上,這也是為什麼杭州南路會被劃為管制區的原因。

遊行期間,交通管制的特別規定(允許群眾佔用馬路、行走於馬路上)其效力當然要優先於平常時間的一般交通法令(行人於斑馬線100公尺內應行走斑馬線,不得穿越馬路)。居然有這麼不要臉的政府,為了卸責,連這種屁話都講得出口。然在是…






推論一


林建智案發當時,是在講手機,而且管制區內沒車,所以高速狂飆,當他撞及被害人時(19點24分),他才匆忙掛斷電話,通報警網到場協助。與他通話的人,覺得林建智為何匆忙掛斷電話又等了幾分鐘未回電,所以在19點30分時回撥林的手機,但林未接該通電話。

這個推論,無法解釋下列幾點:

1、為何林建智要在平時速限30公里的路段以接近100公里時速狂飆,尤其明知當時該路段為遊行管制區,會有許多群眾行走於馬路上。

2、再怎麼一邊狂飆一邊講手機,眼睛也是會看前方,當時沒有別的車輛在行駛,也沒有大型遊覽車擋住視線,光線亦不昏暗,林有充分的時間去看到馬路中間的二位被害人。

3、就算撞擊前,沒注意到被害人而未踩緊急剎車,撞到人後,依人的本能反應總也會踩緊急剎車吧。


4、為何林建智未在第一時間通報119,請求救護車支援。

5、若台北市消防局公佈之119通報時間為真實的,如何作到83秒內就抵達現場這種「不可能的任務」。

6、為何林建智在撞人後,會面帶微笑。





推論二



警車撞人為預謀犯案,刻意製造衝突,引起群眾暴動、攻擊警方,讓執政當局有抹黑遊行、模糊焦點、實施鎮暴的機會與藉口。肇事車輛,依原先之推演,會被群眾砸毀或燒毀,形成事後採證上的困難。

林 建智19點24分之通話,是接獲上級指令,開始執行所交付之撞人任務,所以林開始加速行駛,刻意衝撞二位被害人,並且未踩剎車。林某於案發後面露微笑,乃 是因為完成上級交付之任務,心情愉快;未立即通報119請求派遣救護車,則是因為林建智早就知道,在原訂計劃中另有安排一輛救護車待命,會在案發後七、八 分鐘左右趕赴現場,不必林建智通報(當時有五通打到119的通報電話,應該是「雞婆」的民眾所撥打的)。

實在很不想這樣子推論,但是,這個案子有太多疑點,唯有這種推論,可以一一解釋全部的疑點。再加上台北市政府與檢調單位的後續處理,更令人加深推論二成立的可能性,例如:

1、林建智只記一大過,其二位長官則是各一支小過,在執勤中幾乎撞死二條人命的處罰,比張銘清跌那一跤還輕。

2、 林建智在集會遊行管制區內,以時速接近100公里行駛於平日速限30公里的路段,此行為實已具備不確定之殺人故意(在推論二中,林某更有直接殺人故意), 此外,林某在接受檢方偵訊時居然公然說謊,辯稱當時時速僅30~40公里,顯有有串證、逃亡之虞,偵辦方向應該是朝殺人罪方向發展才對,而非業務過失傷 害,並且依照目前檢方這麼愛羈押人的作法,檢方也應該聲請羈押禁見以防串證,而不是十萬元交保。

3、枉顧集會遊行期間交通管制區之特別規定,硬是栽贓二位被害人違反平常時期的交通法規,有違法在前,藉以減輕或免除肇事員警及市府應負的責任。

4、調查報告為何不敢詳盡公佈,林建智19點24分通話對象是誰?是長官嗎?或是朋友?救護車為何可以83秒抵達現場?其行駛路線為何?




結論



林 建智在這個事件中,有殺人罪的故意(推論一中為不確定殺人故意,推論二中為直接故意),偵辦方向應朝殺人罪發展,才符合法律之公平正義;本案尚存諸多疑 點,有關單位應該儘速調查並公佈相關事證,例如:警車上錄影設備所錄製之影像、路口(巷口)監視器畫面、案發地點旁萊爾富超市之錄影畫面、林某之通話對 象、林某案發後警網對話之錄音、119通報之錄音、救護車之行駛路線……等等。如此方能釐清事實,還給二位被害人及社會一個公道。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