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教各位網友,因為遊行,不小心起衝突,被警察,調查局,國安局抓走時,要如何做.(請幫忙推文)

作者 統獨這個潘朵拉盒子

現行犯,可以逮捕,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小心被當現行犯抓走.記住黃金二十四小時,後面會教.而另一種情形是羈押(長時間的限制人身自由).來教各位一些事,各位懂了,被抓時就不會那麼害怕.

其實,在法院的司法官,因為受過良好(良知)教育和訓練,不一定會和執政黨狼狽為奸的.因為他們是審判獨立的,沒有人可以干涉他們的審判,除非是遇到想升官,而長官又是深藍的,故意沒依法審判或故意違背良心,自由心證錯誤.

記住,不管因為什麼事被抓.檢警調頂多限制你二十四小時的人身自由,他們不能夜間(太陽下山)問口供,也不能餓你或不給水喝,也不能限制你生理大小便的需求.

羈押是法官絕對保留.意思是,(行政院法務部地檢署)檢察官要抓嫌疑犯起來關,以利偵查或防止嫌疑犯逃亡.因為侵犯人身自由,屬較重的干涉人民基本人權,所以檢察官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和相當證據,向院方(司法院)的法官聲請.而法院不一定准他,法院不准,你就可以回家了.

為台灣所做的一切,和警調衝突,我教網友一個方法,不管有沒有被找到證據,也矢口否認到底,不要認罪,也不用多講什麼,找律師,並通知親朋好友.這是你的權利,他們不能禁止你對外的聯繫.不用怕花錢.不用鳥警調.他們也不敢打你,只是在嚇你而己,說要把你關很久等等的話.他們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時間,只能限制二十四小時,這段期間是檢警調三方共同使用這二十四小時,二十四小時他們沒送你到院方去接受法官訊問,你就可以反告他們(自己去地檢提起告訴,或親朋去提起告發,讓檢方又增加案子,操死他們.或是去院方提起自訴,自己代替檢察官的地位向違法的警調提出告訴,所以被抓進去,就要記住警察人員的臂章上的數字編號,這是警察的身分證,記清他們的狗臉和所做所為,若因為這些過程受傷,要去醫院去花個一千二百元左右的甲種驗傷單,跟醫生講這是要訴訟用的,這筆錢也告得回來),先告他們(刑事部分)執法違法.違法執法,他們的罪更重,會丟掉工作或被記過,申誡或降級,警察會因此拿不到年終獎金.到時我們山友遊行被抓,沒被起訴或起訴後被判無罪,請律師的錢,和所造成的損失,就可向這些單位的上級提起訴願,不能討到錢,就再打行政訴訟或因為要討國家賠償,打民事訴訟.

講一個實際的例子.蘇建和案,就算是殺人案.證據不足.檢警調又能怎樣.但要記住,人在做,天在看.為了台灣主權和民主自由,及台灣人後代,學他們的技巧是可以.但要為利益為權勢而學他們為非做歹,是天理難容的.

舉證很困難,不是嗎?

我是學法律的,稍懂法律,也常進出警局大鬧.他們連屁都不敢放一個,不要以為他們很有種或很有膽,公務人員,是很怕死,又怕事的.記住,不怕死的人,很可怕的.我們為台灣民主自由和人權在努力,我們有正氣的.有正氣,什麼都不怕的.若三組的(辦刑案)兇,你比他更凶就可以了.但不要辱罵,不然會被提起妨礙公務或侮辱公署罪,但可以冷嘲熱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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