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8日 星期日

司法輓歌

作者 陳軍

看到高等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最後判決及判決理由,不但加深了「台灣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的民間疑慮,同時更讓人民有「藍色恐怖即將降臨寶島」的不安預期。

最高法院同意高等法院認定因馬英九市長任內已捐款五千一百五十萬,遠遠超過特支費的款項,所以主觀上沒有「犯意」,客觀上沒有「施詐術」取財物,因此判馬英九無罪的「自由心證」,加上認為檢方所提上訴理由不足以推翻二審的判決理由,最後判決馬英九無罪定讞。

但是在整個一年八個月的纏訟過程中,我們卻看到各級法官對本案都涉嫌帶著有色眼光在審理。以高等法院接受馬陣營的「大水庫論」及「公款變私款論」最為人所詬病,而號稱有如皇后貞操般聖潔的最高法院竟也不察,就更讓人難以接受。既然善惡可以抵消,前功可以抵後過,那救人無數的醫生殺了人是否可以將功贖罪?年年捐出大筆慈善捐款的大慈善家利用內線交易大專黑心錢是否可以無罪開釋?這種道理及答案連三歲小孩子都知道,就唯獨各級法官會不知道?令人不敢置信!

更甚者,既然不同意高等法院的法曹們認為特支費是「私款」的認定,就應主動駁回偵審,豈能用天馬行空的自由心證認定檢察官起訴理由不足,甚至體貼的主動認為嫌疑犯雖因誤認特支費是私款而有不法利得,但因為先前已捐出競選回饋金給自家的公益基金會及案發事後為了脫罪所吐出來的總金額已超過不法所得,因此「想必」「應無犯意」而予以無罪開釋,完全違背了「貪污既成犯」不應事後交出贓款而除罪的法律規定。甚至事後還留下被質疑是「政治司法聯手對其他政黨特定人士秋後算帳」的「特支費應為公款」等一刀兩刃,雙重標準之伏筆,讓人有「司法將要選擇性殺人」的無限疑懼。

當司法皇后已經失去人民的信賴,被質疑是充當政治打手的時候,絕對不是國家之福,在已經是民主國家的台灣,任何統治機器或個人想要一手遮天,相信絕對無法通過人民嚴格的檢驗。希望台灣的司法制度及司法人員之作為能更獨立而有擔當,不要墮落到成為西瓜效應的追隨者,讓司法獨立的口號反而成為送葬曲,如此方能不負全民之所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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