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9日 星期六

台灣民族自我解放講座《第三講》發掘權力的根源

作者 TWIMI | 獨立媒體   
2011/03/16, Wedn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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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丁貴 翻譯整理-人類的問題與權力分配

在過去這個世紀,人們已經獲得了重要的進展,更充分地滿足人類的需求,並且促進了世界各地的自由與正義。不過,嚴重的問題仍然存在,對此,並沒有簡單的解決辦法。長期存在的衝突、不公不義、壓迫與暴力持續存在,甚至採取新的形式。


許多這些問題是由那些個人與團體的行為創造出來或維持住的,他們控制他們生活之社會的國家機器、利用其豐富的資源、官僚、警察與軍隊,以實施與執行他們的 意志。在許多國家,統治集團從外貌上看起來是如此強大,它可以忽略它為了獲得它的目標而統治之善良的一面。在其它情況下,某些菁英創造了他們自己的控制與 鎮壓方式,並以暴力強加其意志於國家機器之外。


在國家之內的權力集中與控制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非常殘酷地施加於一群顯然無助的民眾。這樣的國家可以實施暴政、發動戰爭、建立或維持壓迫、灌輸民眾教條與犯下種族的滅絕。這是一個聯合中央控制與制度化暴力行為的機器,讓現代化的暴政變成可能。


反抗具有強大控制與鎮壓手段之對手,人們會認為自己是壓迫、不公不義與獨裁政權的受害者而時常感到軟弱無力、無法挑戰主宰他們的力量。這些受宰制的團體可 能包括經濟被剝削階級、受騷擾之宗教少數群體、受攻擊或被佔領國家的人民、企圖種族滅絕的受害者、生活在獨裁統治下的人們、受外國統治的民族、或受到蔑視 的族群或種族團體,等等。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問題的存在是因為有一個群體有權力將其意志強加在一個弱勢的群體身上。


當面對這樣一個強大的國家,權力被認為是來自少數指揮管理體系的人,而且這些機構能夠運用暴力達到政治目的。因此,對於目的是將民主機構與人權掃到一旁而 要成為暴君的統治者而言,大家都認為人們是完全脆弱的。他們從來沒有夢想到,他們可以擁有足夠的權力,以改善他們的生活及改變這些關係。


政治權力被認為是由暴力而來


如果民眾普遍認為,真正政治的權力來自於暴力,它是「槍管子跑出來的」,那麼,誰擁有最多與最大的槍、誰就會發現它更容易控制民眾。


大多數這樣的民眾就這樣被動地屈服了。不過,有時候反對現有政權之壓迫以及看到暴力之力量正在排列著要對付他們的這些人們會得到結論,認為他們必須使用一 切他們可以調動的暴力來對抗他們的壓迫者。它可能採取的形式有暴力叛亂、暗殺、恐怖活動、或是游擊戰爭。這些行動的結果對受壓迫的民眾往往不是正面的。武 裝叛亂不可能成功地超越極其渺小的機率,而且廣大民眾非常有可能遭受大量的傷亡。


在不太可能的情況下,武裝叛亂會成功地擊敗暴力壓迫統治,這些叛軍很可能只是為他們自己建立一個新的統治菁英來控制這個國家機器。暴力偶而可能驅逐以前的 統治者或者主導的菁英,並且以其他之個人或團體取代他們。不過,統治菁英與被宰制民眾之間的實際關係不太可能在根本上因為使用暴力而有所改變。事實上,為 了政治目的,暴力可能會有助於權力的更集中與暴力使用的增加。


真正與持久的解放須要社會內部之權力關係的重大改變,而不僅僅是更換人事而已。解放應該意味著以前受到統治與脆弱之民眾的成員獲取對他們生活更大的控制與對事件更大的影響能力。


如果我們想創造一個社會,讓人們可以真正地塑造自己的生活與未來,而在其中、壓迫是不可能的,那麼我們必須探索其它的替代方法,以滿足社會對行使權力之手段的基本需求。我們還必須要在一個更基本的層次上探索政治權力的來源。


政治權力是可變的


認為權力主要來自它行使暴力之能力,及統治者的權力是巨石鐵板一塊、而且是相對永久固定的這些觀點,是不正確的。權力關係不是固定而不可改變的。相反地,國家與社會其它機構的權力能力是會改變的,而且是來自以下項目的相互影響


•社會中個別團體行使權力的不同程度,

‧這些不同團體動員潛在之權力變成有效權力的程度,‧國家的社會、經濟與政治機構及其它有力機構對不同部門之民眾意志的彈性與反應程度。

一個社會現有權力的分配是非常真實的,但它不是永久性的,而且它不會在任何情況下保持不變。實際上,這個權力分配有時候可能會有急劇而快速的變化。


權力分配的重大改變發生於統治者可以處置的權力來源在受到削弱或撤回的時候,從而大大降低他們有效的權力。權力關係的變化,也會發生於如果以前的弱勢團體動員他們未曾使用之潛在權力而轉化為有效權力的時候。


除非統治團體的權力來源受到限制或者中斷,或者弱勢團體之權力來源被動員起來或者強化,或者除非兩者都發生,這些屈服與受到壓制的團體不可避免地在基本上 將維持相同的相對權力地位。儘管在社會裡可能發生了任何其它具體的變化、或不論統治者的人事是否發生了變化,這種情形還是正確的。


對政治權力之本質更全面的了解,將有助於我們了解權力關係可以如何從根本上加以改變。相對於認為政治權力是巨石鐵板的看法,它把政治權力當作是牢固的而且 具有高度持久性的,只能以重大破壞性的暴力行為加以削弱或摧毀,以下的觀點是更準確的。這個觀點還可以幫助了解如何對現在或未來會實施壓迫的統治者行使有 效的控制。


權力的社會觀點


由社會的觀點來看權力,不論它們的外在形式,統治者或其它指揮系統都要依賴民眾的善意、決定、與支持。正因為如此,權力是由社會的許多部門不斷上升出現 的。因此,政治權力是脆弱的。權力的力道與存在總是依賴它自己的來源得到許多機構與人民之合作的補充—而合作並不必然會繼續下去。


為了控制統治者的權力,必須首先要辨認這些由社會團體與機構提供的權力來源。然後,民眾才能夠在必要的時候,限制或切斷這些來源的供應。


政治權力的來源


統治者是不論在任何時候都不會個人親自擁有行使控制、管理、與鎮壓之權力的一些人。他們擁有多少權力,取決於社會授予他們多少權力。政治權力的六種來源是:


(1)權威性:這也可以稱為合法性。這個品質導致人們接受這些個人或團 體有領導、指揮、指導、與聽取或要求他人的權利。權威是人民自願接受它的存在,因此並不會強迫實施制裁(或處罰)。權威人士不一定是實際上比較優越,只要 這個人或團體被人們認為與被人們接受為比較優越就足夠了。雖然不等同於權力,權威性顯然是權力的一個主要來源。

(2)人力資源:統治者的權力會受到服從他們、與他們合作、或向他們提供特別援助之人數的影響,以及這些協助者在總人口中的比例,以及他們組織的形式與範圍。
(3)技能與知識:統治者的權力會受到這些合作之個人、團體與機構的技能、知識與能力的影響,以及他們這些技能、知識與能力對統治者需求的關係。
(4)無形的因素:心理與意識形態的因素,例如對服從與屈服的習慣與態度,以及對統治者之權力有沒有一個共同的信念、意識形態、或者使命感。
(5)物資資源:這是統治者控制財產、天然資源、財政資源、經濟體系、交通運輸等等的程度,有助於確定統治者之權力的範圍或限制。
(6)制裁:這些曾被稱為「強制服從」。在統治者的處置之下,以制裁或處罰的類型與程度,利用它來對付自己的被統治者以及與其他統治者的衝突,它是權力的 一個主要來源。制裁是統治者用來補充自願接受他們權威性的不足,以增加對他們命令服從的幅度。制裁可能是暴力或非暴力的。他們可能是打算對未來的不服從進 行懲罰或威嚇。殘暴的國內制裁,諸如監禁或處決,通常是要懲罰不服從或防止它在未來會發生,而不是為了要完成一個原始命令的目標。軍事制裁可能用於對抗外 敵或內部強烈反對勢力的防衛或者威嚇。

在統治者的處置之下,部分或全部這六種權力來源的顯現始終都是一個程度的問題。只在很少的情況下,所有的權力來源會完全提供給統治者,或者完全不存在。


類似於國家結構中政治社會的權力關係,也是存在於其它階級化的機構中,它們的權力也是得到來自許多個人與團體的合作。因此,當這些機構的成員對指揮或控制這些機構的人員有所不滿的時候,各種形式的異議、不合作與不服從就有可能扮演重要的角色。


依賴於服從與合作的權力來源


這六項政治權力的來源對建立或維護權力及控制是必要的。不過,它們的可用性會受到不斷的變化而不必然是確保不會變動的。


統治者對民眾與社會的控制如果越廣泛與越詳細,他們就越需要得到個人、團體、組織與政府分支機構的這種協助。如果這些受到需求的「協助者」拒絕統治者的權 威,他們就有可能會低效率地執行統治者的意志與命令,甚至可能斷然拒絕繼續他們往常一貫的協助。當這種情況發生的時候,統治者的總體有效權力就減少了。


由於統治者都依賴其他人來操作這個體制,統治者會不斷同時受到直接之助手與廣大民眾的影響與限制。這些團體對統治者潛在控制最大的地方就是統治者最依靠他們的地方。


例如,讓我們從這個觀點來考慮「權威性」與「制裁」。其它四個權力來源高度依賴於這兩個。


權威性對任何政權的存在與運作是必要的。所有的統治者都會要求接受他們的合法性:他們統治、指揮與被服從的權利。習慣性服從的關鍵是要深入打動心靈。服從幾乎很少是習慣性的,除非它是忠誠的而不是被強迫的。從本質上講,權威性必須是自願接受的。


權威性受到削弱或癱瘓必然會讓被統治者的性格逐漸傾向對服從的鬆懈。然後就會自覺地決定要服從或是不要服從。服從,甚至可能會被拒絕。權威性的喪失讓統治者之權力逐漸瓦解。他們權力減少的程度,就是他們權威性被否定的程度。


制裁可能會被用於強制履行服從與合作。不過,統治者的要求比不情願的遵守還要多一些。只要統治者之權威性的接受程度受到限制,制裁是有所不足的。儘管會有懲罰,民眾可能仍然不會服從或合作以達到所需要的程度。


制裁與屈服之間存在著一個特殊的關係。首先,實施制裁的能力來自於至少有一些被統治者的服從與合作。其次,這些制裁之有效與否取決於這些受到威脅與施力之被統治者的反應。問題是在沒有威脅時人們會服從的程度是什麼,以及即使會受到懲罰他們會繼續違抗的程度。


甚至統治者偵測與懲罰不服從的能力也依賴於現有之服從與合作的行為模式。統治者的部屬越服從,就有越大的機會對不服從與不合作做出偵測與懲罰。部屬的服從與合作越弱,統治者的偵測與執法就會越沒有效果。


統治者的權力取決於所有必要之協助的供給持續可用。這個協助不僅來自個人、官員、員工等等,而且也從附屬組織與機構所組成的整個體系。這些可能包括政府部 會、局、科、委員會等等。正如同個人與獨立團體可以拒絕合作,這些單位組織也可以拒絕提供有效地維護統治者的地位、以及使統治者能夠執行他們政策的足夠協 助。如果組成這樣一個機構的個人與單位組織不讓它可以執行命令,沒有任何複雜的組織或機構、包括國家,可以做到命令得以執行。


統治者內部的穩定,可以衡量他們控制之社會力量與反對他們之社會力量的強度比例。


服從是政治權力的核心


命令與服從之間的關係始終就是一個相互影響與一定程度的互動。也就是說,命令與服從會彼此相互影響。如果沒有預期部屬的服從(無論是被動默許的形式或是主動的同意),這個權力關係是不完整的,儘管有制裁的威脅或實施。


究其原因,人們服從統治者是多方面的、複雜的、可變的、與相互關聯的。這些原因包括以下各項:


‧習慣

‧害怕制裁
‧道德義務
‧自身利益
‧心理上對統治者的認同
‧冷漠不關心
‧對不服從缺乏自信心

所有統治者使用他們得到從社會各部分來的服從與合作,以統治整個社會。管理與執行統治者政策的該部分民眾,最有可能在那些責任之下必須服從與合作,因為對道德義務與個人自身利益的感受,特別是涉及到經濟利益、特權、與地位的動機。


大多數人在一般民眾中是習慣性地服從。然而,一般民眾中、甚至在這些管理者與執法者的服從程度,永遠都不是固定的,它也不會是自動的,也不會是均勻的,也 不具有普遍性。由於服從的理由是始終在改變,服從的程度也在改變,這要看涉及之個人與當時的社會及政治局勢。每一個社會都有一些範圍,在其中統治者必須 說,他們的命令是否會得到服從以及民眾是否會合作。


很少人對一般民眾的不服從與不合作會掉以輕心。不遵守命令之後時常會受到處罰。不過,在某些情況下,民眾之中有些人會變成願意忍受不合作與不服從的後果,包括造成的不便、受折磨與他們生活的受破壞,而不願意繼續被動地屈服、或對不能再容忍其政策與行動的統治者繼續服從。


當服從的理由變得薄弱,統治者可能採用更嚴厲的制裁,或是提供更多獎勵以取得獲得更大服從的保證。不過,即使這樣,統治者所期望的結果是無法得到保證的。一般民眾之意志的改變可能導致他們撤回對統治者的服務、合作、屈服與服從。


這種對合作與服從的撤銷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會發生在統治者的管理人員與鎮壓的代理人之中。他們的態度與行動尤其重要,沒有他們的支持,壓迫的體制就瓦解了。


當習慣於普遍之服從與合作的時候,統治者總是不會預期廣泛性的不遵守規定,因此,往往在處理強烈之不服從與不合作的時候就會有困難。


(內容出處:吉恩夏普博士著,「啟動非暴力抗爭」一書之漢譯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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